(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6日專電)在南韓涉嫌電信詐騙而被逮捕的江芸儀等兩名台灣女生,目前進入司法程序,依據慣例將會在南韓服滿刑期後,由南韓法務部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採取驅逐出境措施,讓她們回到台灣。
南韓司法界消息人士今天對中央社記者透露,在南韓進行電信詐騙行為,觸犯「電子金融交易法」。由於不少外籍人士入境來韓犯下詐欺南韓國民的不法行為,因此,在處理相關犯罪行為,南韓已有經驗,包括降低銀行提款機領取鈔票的上限等,但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,仍然無法根絕此類犯罪。
對於依據「跨國移交受刑人法」,是否能讓涉案的台灣籍江芸儀等人提前回台灣繼續服刑一事,這名消息人士說,韓台並沒有簽署犯罪人引渡協定,同時,迄今也沒有台灣犯罪人在南韓服刑期間,提前回台灣繼續服刑的前例。
「跨國移交受刑人法」接收受刑人須符合9大條件:
1.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。
2.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。
3.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我國,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。
4.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。
5.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。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。
6.移交國或我國提出移交請求書時,殘餘刑期一年以上。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7.依我國法律,該裁判行刑權時效尚未完成。
8.同一行為在移交國法院裁判確定前,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。
9.受刑人在移交國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。如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為相反主張,推定受刑人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專區
據瞭解,目前拘押在南韓京畿道議政府拘留所的江女,檢方已進入司法程序,待法院判決後,將會在南韓監獄服刑。服刑期滿後,由南韓法務部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採取驅逐出境措施,讓她回到台灣。
這種「服刑期滿後驅逐出境」的措施,已實施在數百名「在南韓電信詐騙的台灣犯罪人」身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