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eprecated: 自 6.9.0 版本起,使用参数调用函数 WP_Dependencies->add_data() 已弃用!所有支持的浏览器都会忽略 IE 条件注释。 in /home/hotguyinfo/journey.ca/wp-includes/functions.php on line 6131

Deprecated: 自 6.9.0 版本起,使用参数调用函数 WP_Dependencies->add_data() 已弃用!所有支持的浏览器都会忽略 IE 条件注释。 in /home/hotguyinfo/journey.ca/wp-includes/functions.php on line 6131

拒測被開單判免罰 法院:人民無「無端」接受酒測義務

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去年路邊停車睡覺,被警開立拒絕酒測罰單9萬並吊銷駕照,提告撤銷罰單,一審新竹地院認定他並無異常駕駛,員警沒有相當合理的客觀事由懷疑他酒駕,裁罰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,判他勝訴。交通裁決所不服上訴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一審見解,駁回上訴確定。

交通裁決所上訴指出,去年10月19日,交通警察在北市市民大道設立酒測攔檢點,見劉姓男子屢踩剎車,從內車道切到外車道,還把車停在紅線上,擋住巷口,形跡可疑,員警上前拍窗盤查。




但劉不予理會,把自己鎖在車內講手機,再爬到後座睡覺,無論員警敲車、喊叫、燈照都未獲回應,在車外宣讀拒絕酒測罰責並將勸導警告書夾在車前擋風玻璃,再舉發並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執行,開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。

事後,劉提告撤銷裁罰,辯稱當天和國外客戶談生意,席間沒喝酒,也沒看到前方有路檢點,單純甚感疲倦,才停到路邊,戴上耳機小寐,熟睡未察覺員警呼叫。

法院勘驗光碟,查出劉從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,並持續減速,但這是因他想要路邊停車,並無異常駕駛,且員警盤查時,他早就停好,員警並非對進行中的車輛攔停、要求酒測,且現實上並未發生無危害,沒蛇行、車速異常、不穩等「相當合理客觀事由」,可建立劉有酒駕合理可疑性,等同因他不願順服前往接受無差別性、概括、隨機性臨檢措施,即主觀臆測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國民,均屬可疑酒駕之人,尚欠缺客觀合理基礎,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。

北高行今強調,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,人民本是自由的,並沒有「無端」接受酒測義務,非法實施的酒測,人民當然可予拒絕。因此,必先「合法實施」酒測,才有「拒絕酒測」的處罰可言。所謂「合法酒測」,必須恪遵酒測的「正當法律程序」。

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,「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,得予以攔停,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」、「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,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,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,始得加以處罰。」重要意旨,唯有踐行前述程序,要求人民酒測法律依據與程序,方符合憲法要求。

法院表示,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?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;但另一面也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,因此,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?此在法治國家,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