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华社上海5月6日专电(记者黄安琪)在携程旅行网上购买了“空铁特惠”套票,却遭遇了飞机晚点又错过火车,原本预订的高价酒店客房无法入住,上海市民胡女士要求携程公司赔偿全部损失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,携程公司对胡女士负有的义务应以服务合同为限,不及于客运合同,故驳回了胡女士的部分诉请。
据悉,胡女士订购的是“上海至三亚空铁特惠”套票,价款合计1258元,包括上海虹桥至海口美兰机场及海口至三亚动车车票,预计于出行当日23时38分到达三亚。购票之后,胡女士按时间出行,然而,本应于17时35分起飞的飞机延误至20时35分,待胡女士抵达海口时,已是23时35分,原定乘坐的动车早已发车。胡女士只得在海口停留住宿,并且另行购买次日前往三亚的火车票。在此过程中,胡女士支付了火车票167元、海口住宿费258元、打车费80元,而且损失了三亚希尔顿酒店一晚房费5999元。
为此,胡女士与携程公司反复沟通,携程公司承诺支付胡女士在海口产生的住宿、打车费用以及前往三亚的火车票费用,但拒不赔偿三亚希尔顿酒店的房费。胡女士认为,携程公司有义务使她按时到达三亚,事实上却没有做到,所以携程公司构成违约。于是她起诉至法院,要求携程公司赔偿全部上述费用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运输旅客是承运人在客运合同项下的义务。携程公司不是客运合同当事人,所以对胡女士负有的义务应当以服务合同为限,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。根据一般标准,涉案的组合套票在换乘时间设计方面并无不妥。就航班延误而言,携程公司的预见和控制能力,较之于胡女士,并不具有明显优势。胡女士主张携程公司构成违约,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所以法院对她要求被告赔偿希尔顿酒店房费5999元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