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統玉照及題詞核發要點

壹、總則
  一、總統玉照及題詞之頒贈,除奉諭示辦理者外,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。
  二、本要點所稱題詞,包括題字、壽喜慶輓等文字均屬之。
貳、請贈玉照
  三、國內各界或派駐國外人員請贈總統玉照,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;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經核有特殊意義者,得予頒贈。
  四、僑胞、僑校、僑團、僑報請贈總統玉照,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;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經核有特殊意義者,得予頒贈。
  五、外國人士或團體請贈玉照,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(一)外國人士請贈玉照,得贈七吋玉照,並得簽名,但不題上款。
   (二)外國人士請贈題上下款玉照,先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再行核辦。
   (三)請贈與總統合影照片及自備與總統合影照片請求題款或簽名者,得准簽名,但不題上款。
   (四)外國人士所辦報刊或所設機構、團體、學校請贈玉照,先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再行核辦。
  六、以個人名義請贈玉照,得贈不題上下款玉照;奉核准者,得贈簽名玉照或題上下款蓋總統名章玉照。
    自備總統玉照請求簽名或蓋章者,不予題贈。
  七、國內各界請贈與總統合影照片或自備與總統合影照片,請求題款或簽名者,不予題贈。
  八、原贈玉照遺失、損壞請求補發或換發,除奉核准者外,不予補發或換發。
  九、請贈玉照規格分二十四吋、二十吋、十吋及七吋四種。
    題款款式分題上下款、不題上款僅簽名、不題款三種,依受贈者身分而定;題上下款者並蓋總統名章。

參、請頒題詞
  十、請頒總統題詞,依下列規定核頒:
   (一)機關、團體、學校、報刊舉行各種集會或出版專刊:以整十週年慶為原則,由主管機關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經核有特殊意義者。
   (二)華僑團體、學校、報刊舉行各種集會或出版專刊:由僑務委員會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經核有特殊意義者。
   (三)國際性會議、特殊性會議、重要節日紀念會或出版專刊:由有關機關核轉或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經核有特殊意義者。
   個人出版書刊,不予題頒。
 十一、外國人士所辦報刊或所設機構請頒題詞,得徵詢有關機關意見,再行核辦。
 十二、七十歲以上國人,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,准頒壽字或壽詞。但同一任總統任內不予再頒:
   (一)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。
   (二)曾任文職十一職等、軍職少將以上或其他相當之重要職務者。
   (三)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者。
   (四)曾任省(市)議會議長、副議長、議員者。
   (五)現任或曾任縣(市)議會議長、副議長者。
   (六)從事教育、文化、實業或社會事業,歷時悠久或績效昭著,有功於國家社會者。
   (七)有重要發明或學術貢獻與著述,為世所推重者。
   (八)德行高尚,流風廣被,足為楷模者。
   (九)僑胞在華僑社會具有領導地位,對僑眾有重大貢獻者。
    前項人員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七十歲以上者題頒壽慶文字,得比照辦理。
    八十歲以上高齡人士,得頒壽字。但同一任總統任內不予再頒。
 十三、七十歲以上國人,得頒輓詞;未滿七十歲國人,有特殊事蹟者,應檢具事證,奉准後得頒輓詞。但若有第二十四點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予題頒。
    曾任五院院長、總統府資政、國策顧問、戰略顧問、軍職一級上將、政要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之耆老、社會賢達及其直系尊親屬或配偶,奉准後得在其訃告內遺像題字。
    訃告題字,不予題頒。
 十四、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、政要或社會賢達,本人文定、結婚、歸寧者,准頒中堂。
    前項人員之子女文定、結婚、歸寧者,得頒中堂或拍發賀電。
    國人文定、結婚、歸寧者得拍發賀電。
 十五、結婚五十週年以上請頒題詞者,得准予題頒。但同一任總統任內不予再頒。
    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、政要或社會賢達者,結婚四十週年,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 十六、機關、團體、學校或報刊請題名號,出版書刊請題封面,書畫等展覽請頒題詞,除有特殊或具體意義者外,不予題頒。
 十七、宗教團體或寺廟、道院、神殿等,由主管機關核轉,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,准頒題詞:
   (一)旨高望重,對移風易俗貢獻卓著者。
   (二)歷史悠久,對地方建設貢獻卓著者。
   (三)協助政府推動政令,成效顯著者。
   (四)當選模範團體,曾獲政府機關表揚者。
   (五)熱心辦理公益、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,績效優良者。
   (六)為村里或社區信仰中心者。
    聖賢先烈之祠廟,由主管機關核轉者,准予題頒。
 十八、民間興辦事業、新居落成請頒題詞,不予題頒。
 十九、為生壙請頒題詞或自撰詞句請求題書者,不予題頒。
 二十、為風景名勝、紀念建築物請頒題詞,不予題頒。
二十一、為冥誕或逝世紀念請頒題詞,比照第十二、十三點規定,並以百齡冥誕或整十年之紀念為限。
肆、附則
二十二、大陸地區人民或團體請頒題詞,因兩岸尚屬民間交流階段,不予題頒。
二十三、請頒贈題詞或出版物用之玉照,如已逾期者,不予辦理。
二十四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題頒:
   (一)有犯罪嫌疑在偵查、審判中或經判刑確定者。
   (二)有詐欺、斂財等不法情事之虞者。
   (三)有不當目的之虞者。
   (四)提供資料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者。
   (五)各類團體未經立案登記或其建築物未依法取得執照者。
   (六)人民團體運作不良,主管機關處理有案者。
   (七)其他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者。
二十五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