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合法註冊的同性婚姻,不可以在香港合併報稅。「新聞刺針」翻查資料,發現原來即使稅務條例承認外國法例認可的婚姻,但部門指引就不承認,問題出在哪裡?
明明合法註冊結婚,為甚麼不可以一起報稅,填報稅表時更不可以報已婚?公務員 Angus 與從事航空業的英藉伴侶 Scott ,去年於紐西蘭註冊結婚,回到香港報稅時就發現問題, Angus 更要說謊填報未婚。
翻查稅務條例對婚姻的定義,婚姻是指香港承認的婚姻,但亦包括於香港以外任何地方、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所締結,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。那麼為何 Angus 的同性婚姻會不獲接納?原來稅局的「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」加上了一個條件。指引指,稅例對配偶的定義是指丈夫和妻子,所以同性婚姻不獲承認。
稅務局回覆因為按稅例的文義,婚姻是指由男性與女性締結的異性婚姻,不過律師指這個理解和稅例本身有出入。
居於香港七年,但無法登記銀行戶口、無法領取信用咭、不能借書,到底問題何在?原本在家鄉倫敦當圖書館館理員的 Richard ,七年前跟隨當投資銀行高層的丈夫來港。他曾經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簽證,打算工作和居留,但被拒絕。
為了融入香港, Richard 學習閱讀中文字、學說普通話,但因為申請不到受養人資格,所以他不能領身份證,由開銀行戶口到申請圖書證,他通通做不到。
翻閱入境處編寫的受養人簽證申請指南,有三類人可以申請,包括配偶、十八歲以下的子女或六十歲以上的父母, Richard 就是以配偶身份申請。至於考慮是否接納申請有兩個主要條件,首先受養人和保證人有合理關係證明,保證人亦要有財政能力,可以負擔受養人的生活。
Richard 遞交了英國結婚證書,亦有財務文件,證明丈夫有能力負擔生活,但入境處仍拒絕,原因並非因為滿足不到以上條件,而是因為兩人乃同性婚姻。
入境處回覆查詢,指根據香港法律,獲承認的婚姻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,所以指南裡面配偶的意思,亦要以此為基礎。